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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07.2014.04.023

非法采矿牵连环境犯罪研究

引用
非法采矿与侵害矿业环境是孪生关系,山体滑坡、地陷、毁林以及污染水源等损害价值特别巨大.但损害环境从未定罪而仅以非法采矿罪判刑,罪刑不相适应导致违法成本少于非法采矿的收益,催生非法采矿现象蔓延.因此,应认定非法采矿牵连系列矿业环境犯罪形态:毁坏财物罪、污染环境罪、滥伐林木罪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罪等.牵连犯罪广泛,不应有统一的处断原则,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牵连关系度松散的非法采矿牵连矿业环境犯罪,应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对恢复环境、消除危险、填平损失等,还应适用非刑罚措施.

矿业、非法采矿、牵连犯、环境犯罪

D924.11(中国法律)

2014-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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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

1007-8207

22-1235/D

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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