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3.12.025
论和解合同的适用对象及限制
本文认为,和解协议的民法坐标是和解合同,种类繁多的和解协议能否纳入和解合同范畴进行调整,可以通过三个要素进行识别.“和解权”是控制和解适用对象的实质性要素.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被害人之间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实质上为刑事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民事和解协议,可归于和解合同范畴.公序良俗原则从另一侧面对和解合同的适用范围作出了限制.
和解合同、和解协议、适用对象
D923.1(中国法律)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2年度项目“和解协议的效力构建——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制度衔接为视角”的阶段性成果,项目12522230
2014-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1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