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2.03.026
德国法的经验对完善我国公共财产制度的启示
公共财产的使用和支配秩序需要有一整套科学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制,靠一部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权是无法妥善解决所有主要问题的。从德国法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来看,有必要引入公法人制度来完善民事主体制度,实现公共财产支配秩序在主体和客体上的特定化,并利用公共物的制度衔接民法和公法,实现公共目的对于物之所有人、国家和公众的普遍约束,这样才能既有效实现和保护公共利益,又有效保障民事法律交往安全和财产秩序。
公共财产、物权法、公法人
D923.2(中国法律)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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