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1.08.027
恶意诉讼侵权之责任主体与救济路径
诉权行使的副产品为诉权之滥用。因此,为了有效防止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被滥用,对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主体应持广义论。本文认为,除当事人外,诉讼代理人、鉴定人、证人乃至裁判者如果与当事人存在合谋或者独立实施了严重的程序滥用行为,应被追究侵权责任。作为法定之债,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追究和实现。提起恶意诉讼侵权之诉是主要途径,具有普适性,而在本诉中提起反诉,或在原仲裁程序进行当中提出反请求,则具有合并审理的效率优势。
恶意诉讼、侵权责任、责任主体、救济路径
D915.1(法学各部门)
黑龙江省2010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人本视域中的民事诉权保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03B134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06-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