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1.03.026
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的构建——以刑事一体化为视角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只适用于被法院判定有罪的人.基于未成年人的主体特征,对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体系不应仅仅局限于法院审判阶段的监禁刑替代措施和审判后的非监禁刑罚执行,还应将审判前的侦查及起诉阶段纳入到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即以刑事一体化为视角构建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体系.
社区矫正体系、未成年犯、刑事一体化
D912.7(法学各部门)
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少年社区矫正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L08BFX014
2011-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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