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0.05.025
试论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完善
按照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我国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级别管辖制度的设置会导致司法不公正、司法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公民的诉权得不到保障和行政职权被滥用等问题.解决以上问题的根本方法是提高一审案件的管辖级别,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取消基层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相应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增设巡回审判机关,以解决对当事人造成的不便; 建立"异地交叉审理制度",作为对改革后的级别管辖制度的补充.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异地交叉管辖
D925.3(中国法律)
2010-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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