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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07.2007.01.034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适用

引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以保护和救助生命为核心的制度,它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法律依据、法律性质、责任划分、保险费率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在法律适用中不可混淆;若两者并存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优先适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补充适用,以有效分散风险,同时,也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设置了双重保护,更加有利于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在诉讼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人可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直接向其求偿;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只能把保险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保险合同

D9(法律)

2007-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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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

1007-8207

22-1235/D

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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