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5.09.005
和谐社会的政府救助义务
和谐社会应有完善的自我保障机制,政府的救助义务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政府对贫困公民的救助义务是生存权原则对行政主体提出的要求,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内在需要.政府在社会救助中肩负着宏观管理和微观保障的职能.政府的救助行为按利益实现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救助和间接救助两种形式,直接救助形式包括发放现金、给付实物、收容救助,间接救助形式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以及其他救的形式.
政府救助、行政救助、最低生活保障
D24(党的总路线和总政策)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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