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3.11.033
司法资源与小额诉讼
本文认为,法院仅仅因为诉讼标的微小便以节约司法资源为由拒绝当事人的诉讼的做法,第一,没有法律根据,且构成对现行法律的公然违反;第二,节约司法资源并不必然证成拒绝小额诉讼的正当性;第三,法院并无确定自己"门槛"高度的权力;第四,少数人的"小额"权利同样应得到保护;第五,如果法院拒绝的是行政诉讼,则有可能构成对行政腐败的公然放纵.
小额诉讼、司法资源、司法审查、法治
D925.1/7(中国法律)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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