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2.03.016
对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内容的思考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发生争议时必须提交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重新鉴定.但在刑诉法实施已近五年的今天,其执行情况却不容乐观.究其原因,本人认为该项规定在立法上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
人身伤害、重新鉴定、法医学、临床医学
D925.2(中国法律)
2004-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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