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1.03.011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不同规定造成了两者在适用上的冲突.冲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显性冲突,主要包括有关诉讼时效、复议期限、被申请人拒绝答复的冲突;另一类是隐性冲突,主要包括有关裁判依据、受案范围、涉外规定的冲突.本文阐述了上述冲突的表现,并提出相应的协调办法.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显性冲突、隐性冲突、协调
D9(法律)
2004-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