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54/j.issn.1674-8638.2014.06.016
“市民社会”概念内涵的历史嬗变及其与国家的关系--法治中国的地方法制进路
在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念批判继承的基础上,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在与“政治国家”相对的意义上赋予了“市民社会”新的内涵,并且做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断言。据此,市民社会将成为实现“法治中国”的决定性力量。而地方法制作为勾连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场域,其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市民社会、法治中国、地方法制
C920.0(人口学)
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宪法价值实现研究”12YJA820082;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一般项目“宪法价值发生研究”GD11CCFX03
2015-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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