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638.2002.03.010
我国乡镇企业的三个法律问题
@@ 谓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乡镇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乡镇企业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民的伟大创举,近二十年来的高速发展已使其在我国国民经济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社会总产值的近2/5,国内生产总值的近1/3,工业增加值的1/2和农民收入的1/3都来自乡镇企业;同时它还吸纳了1.32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对此,邓小平同志曾经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但是关于乡镇企业的立法方面尚存一些问题,笔者尝试就以下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乡镇企业法、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民投资、集体经济组织、社会总产值、农业现代化、邓小平同志、支援农业、生产总值、农民收入、经济领域、各类企业、改革开放、增加值、中国、义务、统计、评价、立法、国内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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