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453.2019.10.007
人工智能的风险预测与行政法规制——一个功能论与本体论相结合的视角
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类对于机器拟真的想象.依托数据模型和预设算法的自动化决策与执行,在体现设计者初始意图的基础上不断进行自我训练、学习及演化,使人工智能行为呈现出无监督时的不可控趋势.规制这种新型“类智性”主体的行为,不仅需要对可能的行为后果展开风险预测以及社会效应和法效应评估,还离不开对此类技术从概念到特征的基本认知与理解.以现代行政法风险规制理论为指导,在预测风险、评估风险、防范风险及规制行为的过程中,应当综合运用法律、伦理、科技的思想和手段,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多种工具的协同治理作用,最终实现有效规制与适度规制的统一,达到既不遏制科技创新,又尊重人类心性与灵性的目标.
人工智能、风险、算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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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国家行政管理)
2020-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5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