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453.2019.02.002
我国托育服务管理职责体系建设 ——兼论托育服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确立
西方主要国家托育服务行政管理职责体系大致归结为四种运行机制各不相同的模式.从我国托育服务行政管理的历史和现实来看,由教育部门或由卫生健康部门单独牵头的托育服务行政管理职责体系利弊参半.有鉴于此,建议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模式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制度层面上确立地方基层政府作为托育服务行政管理的主导者和责任者,实现我国托育服务行政管理职责体系由传统的"业务部门主管"到"地方基层政府主导"的转型.
托育服务、行政管理、职责体系
D63(国家行政管理)
2019-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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