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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7453.2018.04.007

"三权分置"背景下耕作权 的法律规则设计

引用
耕作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独立创设的适应"三权分置"发展模式要求的新的用益物权类型,其主体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适度扩展到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农业公司等主体;耕作权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设定而取得,采登记对抗主义,而其处分则采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耕作权的内容包括对农地的耕作等基本权利及其抵押、入股等处分的权利,还必须承受必要的义务约束.

三权分置、耕作权、用益物权、规则设计

D92(中国法律)

2018-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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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7453

11-5876/D

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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