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453.2014.01.006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思维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规则性思维、合法性思维、程序性思维、权义性思维和权责性思维等五个方面的法治思维能力。基本要求是:先立规矩后办事,立好规矩再办事;合乎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合乎法律的目的、原则和精神,正确对待“恶法”;要有程序,且程序应正当;以权利、义务为工具去审视、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矛盾,认真对待权利,切实履行义务;有权必有责,权责要相当。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正当程序
D920.0(中国法律)
国家行政学院2013年院级课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职能研究”13ZBZD010;国家行政学院2013年决策咨询课题“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研究”NSAJCZX2013009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2014-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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