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453.2014.01.002
积极探索监管执法的行政和解新模式
面对投资者保护的现实难题,境外很多国家和地区采取的行政和解执法模式,较好地兼顾了监管机构行政执法和投资者损失赔偿两方面的需要。这一制度的特殊机制在于,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通过与案件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使其主动交出不当所得甚至付出更大代价,并将该资金直接用于补偿投资者所受损失。
资本市场、证券期货、行政和解、试点
D922.1(中国法律)
2014-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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