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中“诉访循环”的形成及其治理
“信访”一词,是“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简称。1995年,国务院颁行《信访条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正式界定了信访概念:“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但是,此处定义的信访与之前官方使用的信访在外延上有差异。
涉诉信访、治理、《信访条例》、人民政府、群众来信、法律形式、所属部门、行政机关
D926.2(中国法律)
2012-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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