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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克服行政立法部门化倾向的思考

引用
行政立法在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与权力机关立法相比,行政立法具有执行性、补充性、技术性、灵活性、应急性、具体性、先行试验性和效率性等特点。目前绝大多数行政立法都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先行起草。行政主管部门起草立法项目有其合理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要规范的领域有着相对丰富的管理经验,对于现实存在的急需立法规范的事项较为熟悉,

行政立法、部门化、行政主管部门、立法体制、社会主义、权力机关、立法项目、管理经验

D922.1(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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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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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76/D

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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