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再审视
近年来,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征地规模的不断扩大,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建立了一项独特的纠纷解决机制——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被征地农民集体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近年来,
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再审、纠纷解决机制
F321.1(中国农业经济)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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