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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变法:变迁、变法与社会参与

引用
@@ 2009年12月7日,北大五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建议书指出<条例>存在三个方面的违法:一、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应当在拆迁之前完成,而<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解决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二、依据宪法和法律,征收、补偿主体应该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该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混淆为民事法律关系;三、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条例>却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给了拆迁人拆迁许可.

城市房屋拆迁、变法、社会参与、宪法和法律、征收补偿、管理条例、行政法律关系、补偿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民事法律关系、拆迁人、合法性审查、主体定位、关系混淆、构成要件、拆迁许可、拆迁补偿、补偿问题、建议书、学者

D9 ;D92

2010-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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