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权的分配正义及其制度实现
《数据二十条》为构建数据产权基础制度提供了框架性意见,但如何进行数据产权的立法设计和制度安排,目前学界众说纷纭.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产权本质上是特定生产关系的具体化、法律化.所以,数据产权的立法问题本质上是数据权益的分配问题.数据的非竞争性、非消耗性特征,使得数据产权不再适用产权分配领域的科斯定理,而应将"体现效率、促进公平"作为构建利益均衡的数据产权结构的基准.在马克思的产权论与正义观视域下,数据产权的分配正义以占有事实为产权分配的初步根据,价值贡献为产权收益分配的充分理由,共同富裕为数据产权正义的最终目标.数据产权的分配正义最终要依靠国家制度来分类分级实现.在初次分配中,个人数据产权分配要侧重占有事实;企业数据产权分配要突出其价值贡献;公共数据产权分配应重视共同富裕.在再分配中,要发挥财政税收在数据产权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逐步建立数据课税制度和数据公共化制度.在三次分配中,要推动优势数据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创新税收和慈善制度以缩小数字鸿沟、增进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
数据二十条、马克思产权理论、数据产权、分配正义、共同富裕
F3;F275;D923.2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4-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64-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