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营利性与公益性的冲突及其制度协调
公共数据在社会治理和产业发展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破解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难题,各地近年来纷纷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借助市场化手段实现对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具有典型的营利属性.而公共数据作为公共资源,即便纳入授权运营范畴也需要承担服务社会需求的公益职能,因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也带有公益性.营利性与公益性方面的冲突导致各地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制度定位、运营主体选定、数据产品定价、运营收益分配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实践.亟需从制度层面区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不同类型,并以此为基础,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体的选定标准、规范公共数据产品定价、合理分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收益,以保障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可持续发展.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营利性、公益性、《数据二十条》
F205;F832.33;G2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
2024-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4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