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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行政法的兴起:学科定位与研究结构

引用
从领域法的视角观察数字行政法的学科定位,可以发现它应当是作为特殊领域法的数字法与作为基本部门法的行政法平面交叉、同时与作为基本部门法的诉讼法立体交叉而形成的新兴学科.并且,数字行政法与其他领域法都可能会存在重叠关系.数字行政法的研究结构主要存在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数字政府治理的行政法治问题研究,其中包含组织平台化、算法智能化与数据积聚化三个部分的研究内容;第二个层次是数字经济社会的行政规制问题研究,其中包含经济性行政规制与社会性行政规制两部分的研究,而社会性行政规制又可以进一步划分成公平规制和风险规制两个研究分支;第三个层次是数字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与救济问题研究,其中包含数字行政法律责任与数字行政法律救济两部分的研究.

数字行政法、数字法、领域法、数字政府、行政规制

D922.1;F233;D63

2024-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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