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信息管理行为的司法规制
行政机关信息管理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信息处理行为的一种子类型,是实体性行政决定的前提与基础.利用数字技术的信息管理行为具有不定型性与语境依赖性,同时极易流通与传播的特征容易引起事后损害的不可逆性,此外法律规范的缺乏也使得合法性审查存在困难.对此,在个案救济的司法规制场景中,一方面应当通过受案范围条款与诉权条款的柔软解释,尽可能地将侵害个人信息权的信息管理行为纳入司法救济范围;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主观权利与客观合法性审查结合的方法,从事实瑕疵与规范瑕疵两个角度认定行为的违法性,并选择适当判决实现权利救济.在公益维护的司法规制场景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行参与社会治理职责,发挥检察建议的"公益原状恢复"功能.审判机关个案裁判、检察机关个案监督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协同治理,构成了对行政机关信息管理行为司法规制的全景.
信息处理行为、数字行政法、个人信息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D926.3;D630;F12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6JJD820001
2024-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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