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社会中行政法的适应性——以卢曼系统论中的"观察"切入
复杂社会的特点是知识碎片化与因果关系的不确定.复杂社会中,传统行政法的"条件程式"难以预置治理预案,直接托付裁量既易增殖政治系统有权/无权的符码,又易造成决策视野缩限.越发开放的行政法在诸多不确定中如何担保行政自主决定的正确性,适应环境变化,引发对作为稳定力量的传统行政法的重新认识.系统论中的"观察"作为适应性的正当基础具有解释力,即行政法应支持行政系统考虑多种决策选项对环境的影响,在决策后应持续观察环境的变化,并据此及时调适与回应.基于系统/环境的区分可释明行政法适应性的基本构造:一方面,激活对行政决定的后果考虑能力;另一方面,激活对公共环境变化的控制与回应能力.这一构造在现代行政法实践中已获证存真,并为行政法的调适指明方向:即在规范原则上,应确立行政法适应性原则;在规范构造上,侧重组织、程序规范的供给;在规范难点上,重视行政法中时间的重要性,以促进行政的认知能力结构化,增强其适应性.
行政法、适应性、系统论、观察
D922.1;G633.8;D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CFX023
2023-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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