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采集人脸信息活动的法治因应
人脸识别技术以技术优势助推治理效能的提升,因而得到广泛运用.行政机关运用人脸识别技术的第一步是采集人脸信息环节,包括采集探针照片和运用算法编译数字脸谱两个方面.实践中采集的主体纵横多元、目的不断扩张、程序压缩简化,已然形成多重行政法治悖论,造成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失衡.既有的法律依据聚焦规范人脸信息的应用阶段,而忽略了采集阶段权力延伸、权益侵犯及算法缺陷等问题.故而应以最小必要原则为整体牵引,确立授权依据以限制采集目的、动态适用知情同意规则以保障相对人数字权益、改进行政程序规则以落实相对人数字参与权,同时构建相匹配的责任和救济机制,以实现采集活动的规范化.
人脸信息、采集环节、数字治理、行政法治
G203;D922.1;B82-05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1YJC820035
2023-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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