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依据
《立法法》第93条第6款并未剥夺地方政府规章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第2款享有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冲突说"建立在对《立法法》第93条第6款功能的错误判断上.该款也并非收回了地方政府规章"固有"的创制权限,而是重申了旧《立法法》对其"执行性立法"的原则定位,明示了仅在有上位法授权的情形下才可以创制损益性规范,消除了旧法规定易产生歧义的缺陷,其功能在于修复而非颠覆原有制度安排.从现实主义角度考虑,为保障规章供给,《行政处罚法》第14条第2款宜纳入《立法法》第93条第6款中"依据"的范畴,独立作为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依据.设定行政处罚受制于若干因素,不会消解《立法法》第93条第6款的控权功能,不会全面突破地方政府规章"执行性立法"的原则定位.
地方政府规章、执行性立法、设定行政处罚、创制损益性规范、冲突说
D920.0;G804.85;G423.04
2023-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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