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监督权的规范构造
同行监督源于表达自由,它可以有效弥合产品信息不对称,对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增进消费者福祉具有重要作用,这奠定了同行监督权立法的正当性基础.同行监督权已经超越传统企业商业言论自由和公平竞争权范畴,以公共利益为法益目标,具有社会权利属性.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同行监督权,而是将其蕴含在社会监督之中,应通过制度创新确立同行监督权,对同行监督适度宽容鼓励.但经营者在行使同行监督权时应秉持审慎态度,负有更高注意义务,遵循"目的正当、立场中立公允、事实客观真实"的基本原则.在构造同行监督法律规范时,应当从同行监督关系、同行监督行为、同行监督后果等内容入手,通过修改《产品质量法》实现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关联和应用关联.同行监督权有可能被滥用,从而异化为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企业名誉权.在区分及认定同行监督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时,应当从客观事实与主观过错角度出发,并基于消费者视角从整体作出判断.
同行监督权、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法、社会权利
D923;F713;F27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未成年人两法实施中的检察监督责任研究——以涉未公益诉讼规范发展为切入点项目
2023-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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