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优位利益豁免规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以开放列举的方式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作出了规定,并将"知情同意规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但事实上该规则深陷传统财产规则的桎梏,过分强调个人对信息的控制,而忽视了信息的流通与利用.有鉴于此,我国可引入优位利益豁免规则,赋予信息控制者在经过利益识别,认定信息处理所保护之利益优于信息主体利益后,无需经过信息主体同意直接处理个人信息的权利,进而在知情同意规则之外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基础进行补充,平衡对信息主体的过度保护.与此同时,亦需要建立严格的优位利益识别机制、强化信息控制者义务,疏通信息主体的救济途径并加强政府监管,以防规则滥用.
优位利益豁免、知情同意、利益衡量、信息流通、个人信息保护
D923;F276.6;F832.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1YJC820035
2023-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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