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体系化建设的若干思考——以行政诉讼制度体系建构经验为视角
党的二十大报告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专章部署,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①,其中也当然包括对完善行政法治体系的部署安排.根据初步梳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体系"一词一共出现了 119次,"法律体系"共出现了 2次,"制度体系"共出现了 9次,"政策体系"共出现了 4次.从广义上来说,"政治体系""制度体系""体制""机制"都属于"法律体系"的范畴.按照传统分类法,法律体系建构主要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领域.其中,刑事法律规范较为集中,一般不需要特别讨论体系化的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化任务基本完成.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所提到的体系建设,绝大部分属于行政法律体系化的范畴.可以说,我们当今法治建设已经进入体系化建设的新阶段,行政法治建设也进入了行政法律体系化建设的新阶段.那么,行政法律规范如何进行体系化建设?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实现了法律的体系化并不必然意味着国家更加强大、更加兴盛,两者不是当然的正比关系.只有进行科学化、高质量的体系化建设,才能使行政法律体系化真正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推动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行政诉讼制度、行政法律体系、体系建构、体系化建设、法律体系化、若干思考
D922.104;G647;F272
2023-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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