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一行为一诉"规则的证成与适用——马生忠与固原市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评析
"一行为一诉"规则,要求在一个行政诉讼程序中,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不得指向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行为,否则将构成诉讼请求不明确,不满足法定起诉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然而,对于具体的诉讼请求,"实体权利主张说""合法权益说""类型化说""诉讼标的表明说"均未对被诉行政行为提出唯一性要求.通过澄清被诉行政行为是程序标的而非诉讼标的,且阐释保持诉讼法体系一致和确定诉讼类型的需要,可导出"单一程序标的表明说",说明"一行为一诉"规则的必要性.公报案例"马案"具有指导意义.为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应经过识别诉讼请求是否指向复数程序标的、判断是否存在例外情形、法院释明、由原告固定诉请等步骤.
行政诉讼、一行为一诉、具体的诉讼请求、程序标的、诉讼标的
D925.1;F293.33;F301.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8YJC820026
2022-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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