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法典化:法学教义与规范模式
行政法典不是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历史累积,而是功能主义的制度构建,是一种"自我限缩"的特殊的法典化形式.行政法法典化是以行政部门法的划分及其法律逻辑体系的建构为前提,近代欧陆理性主义为此奠定了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基础.而延续经验主义传统的普通法不存在普遍的法典化形式.行政法体系自创立之初便与民法相分离,并确立了不同于民法的行政法学教义.由此形成的行政法典的建构基础、价值原则、体系框架都不同于《民法典》.在世界范围内,程序法模式已成为行政法法典化的通例.因此,目前我国行政法法典化最现实的选择是行政法典的程序主义.而且,行政法的法典化不应仿效民法典的模式和体例,也不要试图构建整全性的、实体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典.
行政法、法典化、法学教义、规范模式
D922.11;F832.5;TP311.5
2022-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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