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央与地方立法机关立法事项的划分
中央与地方立法机关立法事项的划分,是指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在立法所调整事务范围上的划分.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有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之分,由于执行性立法是一种不完整的立法,因此,中央与地方立法机关立法事项划分的重点是创制性立法事项的划分.我国的创制性立法纵向上分为中央专属立法事项、中央与地方共同立法事项以及地方性事务立法事项.在中央与地方立法事项划分的路径选择上,先从立法上将中央专属立法事项规定清楚并以此作为划分央地立法事项的基础是可行之举.在中央专属立法事项的界定上,应当以立法调整事务的属性作为界定中央专属立法事项的标准.中央专属立法调整的事务不仅应当是全国性事务,而且应当是中央政府专属管辖的事务以及那些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管理规则的事务.在立法模式上,对中央专属立法事项采列举规定的立法模式是科学且可行的做法.
立法事项、中央专属立法事项、地方性事务立法事项、央地共同立法事项
D927;D62;F83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193
2022-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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