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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予行政处罚"的逻辑内涵及其适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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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法行为是对命令或禁止规范的违反,不以危害结果为成立条件.以此为前提,结合《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和第33条第1款、第2款可知,在我国法治语境下,"不予行政处罚"的逻辑内涵包括行政不法行为不成立、可受非难性欠缺和行政处罚必要性阙如.三重内涵给行政处罚实践适用带来多维影响:一方面,在行政不法行为定罚构造上,"不予行政处罚"能通过当罚与要罚的分离,强化定罚过程中行为价值与个案事实的界分,提高定罚准确性与法治性;另一方面,在行政不法行为定罚思维上,"不予行政处罚"能通过入罚与出罚的区分,防止行政不法行为概念异化、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被蚕食和"不予行政处罚"被滥用.

不予行政处罚;行政不法行为;可受非难性;行政处罚必要性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费资助项目2242020S30043

2022-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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