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规制路径
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私法诉讼与行政规制两种主要路径,私法诉讼多以侵权之诉的形式展开.由于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的地位失衡,信息主体举证困难,维权难度高;由于损害难以界定,诉讼存在成本与收益不均衡的激励困境;同时,个别性的诉讼也难以有效回应系统性的社会风险.行政规制路径以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作为法权基础,在专业性、信息充分程度、治理效率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更妥善地处理两种路径的协调.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规制路径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制体制,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自我规制、内部管理型规制、第三方规制等多元化的规制机制.
个人信息保护、行政规制、公共执行、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CFX022
2022-03-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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