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制度创制的路径依赖与矫正
我国的行政协议制度具有"舶来性",受德法两国影响较深.总结两国行政协议制度创制过程及公法两类风格,得出两种创制路径:"控权"本位的规范主义和"效用"本位的功能主义.我国行政协议制度创制时对两种路径具有依赖性,影响或加剧四类问题:体系冲突、目的 张力、边界模糊、效用不彰.两种路径依赖实质是一种惯性,归结于国家治理过程中两种公法意识或法治形态的"需求效应".可以依据法治政府建设的两大阶段,为行政协议制度创制设定差异性导向路径,并注重判例对行政协议制度的形塑作用,形成总论与分论的互动体系,两个维度来建构平衡路径,化解路径张力带来的问题.
行政协议;路径依赖;规范主义;功能主义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庆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建设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重庆大学项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2022-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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