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应用风险的监管构造
以人脸识别信息为代表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应用场景日益泛化,隐藏着诸多个人权益侵害风险与社会风险,亟待政府进行有效监管.然而现有的行政监管存在困境,表现为监管依据缺乏针对性与体系性、监管机构分散化、监管措施有限性等问题.为实现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应用风险的有效监管,在监管依据方面,应采用实验性立法模式形成中央——地方协同的立法格局,以行为规范为重点确立监管规则内容.在监管主体方面,探索建立独立的信息监管机构,并激励信息处理者建立内部治理结构进行辅助,以形成双层治理结构.在监管措施方面,秉持风险预防理念,运用事前审查机制确立监管底线,综合运用强制命令型监管手段与激励诱导型监管手段,考量多元要素进行差异化监管,通过评估反馈机制对监管措施进行调整,实现贯穿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生命周期的动态风险监管.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人脸识别;风险监管;场景理论;激励相容
上海哲社青年项目2018EFX009
2022-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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