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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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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确立需要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入手,合理定位其督促与补充功能,厘清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在环境风险规制中的优劣,实现环境行政权和环境司法权的良性互动.我国的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单轨制"特点,这使民事、行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出现错位,也导致司法实践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存在以"损害"之名进行风险规制的尴尬.为协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防范司法权的任意扩张,需要明确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启动条件,按照"司法解释、单行法、综合法"的路径逐步确立.此外,还需要对诉前程序和预防措施等具体规则进行调整与完善.

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风险;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192

2022-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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