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确认无效诉讼没有起诉期限之考辨 ——兼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2条的合法性
确认无效之诉有无起诉期限,我国行政诉讼实践观点分殊,既有"绝对无期限"和"相对无期限"的否定观点,也不乏"一般期限"和"适当期间"的肯定主张.实践分歧源自我国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在制度设计上的偏差,但这并不意味着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缺少制度根基.从行为效力演变过程看,无效行政行为可于法定起诉期限之外起诉,是确认无效之诉独立于撤销之诉的程序性标志.突破严格法定主义的壁垒,在诉讼阶段解释进路下不难发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实际内含着一条"隐性规则",即确认无效请求并不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为前提.故该解释第162条限制确认无效请求范围的合法性应予反思.
无效行政行为;确认无效之诉;起诉期限;严格法定主义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经复议行政案件被告规则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行政机关在行政之债中的债权保障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党规与国法关系的合宪性调适研究"
2021-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64-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