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物的公共数据资源之使用规则构建
公共数据资源在本质属性、价值特征、形成机制等方面的独特性决定了资本经济形态孕育的所有权制度难以有效支撑此种新型资源使用规则的构建,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共数据资源具有的非竞争性和可重复利用性特征与所有权的排他性本质间存在根本性的抵触.相较之下,将公共数据资源界定为公物更符合其本质,以公物制度为依托构建公共数据资源之使用规则在价值层面有助于促进实现公共数据资源所承载的公用目的和公共利益,激励社会围绕公共数据资源之使用形成广泛的共享合作关系;在制度层面则有助于根除当前立法的碎片化、文件化弊端,使我国公共数据资源使用规则的构建依循法律的逻辑进路开展.
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权;公物制度;数据开放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14批特别资助站中项目"个人数据规制模式的转型研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9批面上资助项目"数据要素交易与定价规则研究"
2021-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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