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合作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协作制定机制研究 ——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为例
涉及区域合作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区域内各行政区协作制定.协作制定存在实践基础,但将面临区域性事务的管辖权问题、区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及不同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不协调、协作制定缺乏统一的程序规则等问题.协作制定的价值在于,有利于形成统一的"规范域",也有利于区域利益的实现.在路径选择上,包括由区域内各行政区相关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由区域管理机构与各行政区相关行政机关联合制定、授权区域管理机构直接制定等三种模式.
区域合作;行政规范性文件;协作机制;区域管理机构;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
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校级科研创新项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10817327
2021-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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