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复议审查问题研究
继行政诉讼之后,行政复议亦将把行政协议纳入审查范围,以发挥其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在行政协议的甄别上,应采用有基础性行政关系、有对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合意等客观标准.行政协议争议属于公法争议,由行政复议进行单一和全面审查,审查范围包括行政协议引发的所有争议.审查的性质是主观的法律关系审查而非囿于行为的客观审查.在具体审查标准上,宜区分行政争议是缔约争议还是履约争议,分别适用合法性审查与合约性审查.最后应围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实质争议,实现复议决定的类型化.
行政协议;行政复议;主观审查;类型化
2021-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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