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机制

引用
政府数据开放行为不同于传统的行政行为,它的责任机制是独特的,救济机制也是独特的.政府数据开放并不赋予相对人以主观公权利,至多保障相对人的发展权.政府数据开放法多属于促进型立法,它并不规定政府违反数据开放义务的法律责任.民众较难通过诉权来纠正不予开放相关政府数据的行为,只能借助内部投诉渠道、行政复议或民主参与程序进行纠正.政府开放数据造成数据使用人损害的,政府也不承担责任.政府对不予开放数据的行为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更不负赔偿责任.

开放政府;开放数据;政府数据开放;政府信息公开;大数据

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法制立法方案研究"项目编号:18ZDA136

2021-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41-5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21,(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