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机制
政府数据开放行为不同于传统的行政行为,它的责任机制是独特的,救济机制也是独特的.政府数据开放并不赋予相对人以主观公权利,至多保障相对人的发展权.政府数据开放法多属于促进型立法,它并不规定政府违反数据开放义务的法律责任.民众较难通过诉权来纠正不予开放相关政府数据的行为,只能借助内部投诉渠道、行政复议或民主参与程序进行纠正.政府开放数据造成数据使用人损害的,政府也不承担责任.政府对不予开放数据的行为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更不负赔偿责任.
开放政府;开放数据;政府数据开放;政府信息公开;大数据
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法制立法方案研究"项目编号:18ZDA136
2021-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4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