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诉讼类型的区分、融合与转换
我国行政协议由单方行政行为的概念出发,经诉讼法突围,最终进入司法实务进而凝结成一般规范.这种历史惯性使得行政协议诉讼规则大规模地承袭单方行政行为的诉讼规则,而我国行政机关无法提起诉讼的传统,则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套诉讼规则,使得单纯合约性争议的当事人主义诉讼被忽视,造成诉、审、判之间杂糅与错位等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在实体上厘清行政协议与行政行为这两个法律用语的关系,进而按诉讼类型区分、融合及转换适用不同的诉讼规则.
行为之诉、当事人主义诉讼、行政协议、行政行为
2021-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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