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制度监督纠错功能的实效困境——基于相关经验素材的分析
行政复议的行政司法性质,决定了其具有监督纠错的应然优势.实证分析发现,行政复议监督纠错功能面临选择性适用轻微纠错决定、重程序纠错轻实体纠错、协调结案弱化监督纠错效果、无效行政行为脱逸监督纠错体系以及监督纠错辐射效应不足等实效困境.问题的根源在于:行政复议纠错体系设计不科学,调解和解制度异化为协调结案,行政诉讼被告规则导致复议机关偏重"利益——风险"衡量,监督纠错配套保障严重不足等.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和《行政复议法》修订时,应完善行政复议纠错体系,优化调解和解制度,重构行政诉讼被告规则,强化监督纠错配套保障措施,以增强行政复议监督纠错的法律实效.
行政复议、监督纠错、法律实效、被告确立规则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党政合设、合署背景下行政法基本问题研究";2020年度湖南省司法厅重大课题"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背景下行政执法规范化研究"
2021-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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