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财产权规范中的政府行为边界
我国《民法典》并非纯私法性质的法典,其中包含了较多的公法规范.这部法典中的财产权规范从四个方面设定了政府行为的边界:一是政府对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具有消极的、不得侵犯的义务;二是在法定情形下政府具有采取积极措施促使民事主体实现财产权和保障其财产权不受他人侵犯的义务;三是政府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或限制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四是政府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有财产权.对于后三个方面,《民法典》只作了粗略的规定,要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一方面有赖于我国已有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乃至司法解释,另一方面取决于我国未来行政立法的不断完善,尤其是有关国有公物和国有私物的立法.
民法典、财产权规范、政府义务、政府权力、国有财产权
本文为2020年度湖南省司法厅重大课题"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背景下行政执法规范化研究"项目编号:HNSF20A02
2021-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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