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的编纂看行政法典的编纂——对"单行法先行"模式的一种考察与展望
我国对于统一行政法典的探讨,已经经历了"行政基本法"和"统一行政程序法"两个阶段,现在学界又提出"先制定行政法总则,后编纂行政法分则"的思路.行政法典只能是关于一般行政法的法典,其内容也主要应是程序性的,包括行政组织设置程序、行政行为程序、行政执行程序和行政救济程序四部分.即便如此,其编纂也面临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实践证明,民法典选择的"单行法先行"路径是成功的,行政立法应借鉴民法典的编纂模式,逐步推进.将来,应当按照"类行为程序法先行模式"继续推进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在协调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基础上推进统一行政组织法——特别是行政机构编制法的制定.这些重点和难点问题解决了,制定行政法总则进而编纂行政法典的条件也就成熟了.
民法典、行政法典、单行法先行模式、行政法总则
本文为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改革创新试验的法治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8ZDA134
2021-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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