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类型重塑——以所有权与监管权的区分为视角
诉讼基础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影响着诉讼性质界定与诉讼规则建构.目前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基础,主要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环境公益保护职责”以及”诉讼基础二元化”三类观点.诉讼基础认定不能仅考虑救济对象或损害类型,还应遵循法权设计基本逻辑,并考量不同诉讼规则下的权责分配、制度成本以及法律实效.建议以所有权与监管权相区分为前提,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限定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诉讼,诉讼主体为自然资源部及其委托部门,同时为避免权利主体逃避宪法义务,还须对权利处分增加公法约束;将难以纳入国家所有范畴的自然资源或纯生态功能损害等归入行政救济范围,行政措施无法救济时,方可纳入环境公益诉讼保护范畴.
生态环境损害、诉讼基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环境公益、行政救济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7批面上资助;北京林业大学青年教师科学研究中长期项目”生态法治研究”;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问题研究”
2021-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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